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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民事诉讼程序

时效制度
各省有自己的时效法规。 在西澳大利亚, 有关法规名称时限法规2005年 (Limitation Act 2005 (WA)。
合约纠纷时效期限是6年, 从违约当刻算起。
人身受伤诉讼时效期限是3年, 从诉讼起因发生当刻算起,一般的诉讼原因是疏忽侵权。

起诉与传票送达
立案时 ,原告提交起诉状,内容陈述诉讼原因与所依靠的主要事件。起诉状副本与传票需直接送达到被告手里。直到被告亲手接收,诉讼才能继续尽行。

若是无法亲手递交给被告, 需向法庭申请替代送达(substituted service)。 替代送达方式包括递送到最后已知地址或刊登公告。

状书交换 (exchange of pleadings)
一旦诉讼状合法递交给被告,被告需在传票上注定的期限提交诉讼参与通知。期限因被告住所离法院的距离而定。

过后,被告一般有14天时间递交答辯狀。

原告从接到答辯狀, 有14天递交针对答辯狀的反驳。若被告在答辩上做出反诉,元告应附加反诉答辩。

状书交换的目的是为了澄清被告对诉状所提出的异议,以便让双方为举证做好准备。

缺席判决
若被告没在期限内递交诉讼参与通知或控状辩护书,原告可申请法庭做出缺席判决

证据開示
诉答阶段过后, 双方有责任进行证据開示 (Discovery). 双方必须交换所掌握的有关文件清单。 清单应附加当事人的誓章核實其文件清單。在地方法庭,交换清单的时限是从提交答辩60天算起。

提交书面口供
各方书面口供应在开庭之前递交。

审前会议
审前会议的目地是给双方机会探讨妥协。也算是个调解的场合。双方当事人也应该与代表律师一同出席。

开庭听审
控方先传召证人确定书面口, 然后接受被告律师盘问。被告也为他方证人做出同样步骤。

执行判决债项
法庭判决必须在12年之内被执行。若是已过6年, 必需先得到法院允许, 才能执行判决。

直到清償判定債項时,判定的債務所引起的利息是6%。

在未进行强制性索取履行判决,应向法院申请查询债务人的经济资状态及现有的资产。

过后, 法院才考虑是否下令以下其中之一的命令
– 驱使债务人分期还债 (installment order),或
– 在限定期间内还清判决债务 (time for order payment)
– 命令债务人的顾主从月薪抽取一部分来分期付还债务 (appropriation order)

拖账调查 default inquiry
债主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债务人拖账。法官可在下列情况以藐视法庭罪名处罚债务人长达40天有期徒刑 —
— 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而拖欠偿还法令
— 债务人无法提出赖账的合理由因

如果能够确定债务人的物产,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庭令扣押物产及售卖(property seizure and sale order). 庭令授权于法院行政官(sheriff)执行扣押。